青島注冊個體工商戶審核流程及辦理時間
一、收件(當天)
1.核對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;
2.依據辦事指南中材料清單逐一核對是否齊全;
3.核對每個材料是否涵蓋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內容和要素。
二、受理(當天)
1.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,逾期不告知的,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;
2.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,申請材料齊全、符合法定形式,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,受理行政許可申請。
01.核對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;
02.依據辦事指南中材料清單逐一核對是否齊全;
03.核對每個材料是否涵蓋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內容和要素。
三、審查(一個工作日)
提出初步意見,轉入決定步驟。
1.審查申請材料是否齊全、符合法定形式
2.審查是否有限制辦理的情形;
四、決定(當天)
1.申請材料齊全、符合法定形式的準予核準登記。
2.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核準登記。
復核審查步驟階段提出的初步意見。
五、制證(當天)
營業執照,窗口領取、郵寄送達
青島注冊個體工商戶相關法律規定:《個體工商戶條例》
第三條 縣、自治縣、不設區的市、市轄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為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機關(以下簡稱登記機關)。登記機關按照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,可以委托其下屬工商行政管理所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。
第八條 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,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注冊登記。申請人應當提交登記申請書、身份證明和經營場所證明。
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包括經營者姓名和住所、組成形式、經營范圍、經營場所。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的,名稱作為登記事項。
第十條 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變更的,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。
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的,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后,由新的經營者重新申請辦理注冊登記。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在家庭成員間變更經營者的,依照前款規定辦理變更手續。
第十二條 個體工商戶不再從事經營活動的,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。